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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买的菜,可能被垄断抬过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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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菜市场买把菜,看起来是最平常不过的事。但菜价背后,有时候藏着一条看不见的线,线的那一头,是有人仗着自己说了算,逼着商户不能去别处卖菜。

2026年9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6个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,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。涉及农产品批发、机动车检测、水泥、混凝土等民生行业,人民日报9月14日13版专门做了报道。

先说最贴近普通人的一件。

菜市场里,有人逼着商户

— 菜市场里,有人逼着商户 —


第一处,菜市场里的"二选一"

湖南长沙一个物流园,承担了当地九成的蔬菜供应。运营方与入驻商户谭某签了20年合同,约定只能在该物流园经营,如果谭某去竞争对手的市场卖菜,运营方可以解除合同、收回档位。

2023年6月到2024年2月,运营方以谭某同时在另一家市场经营为由,把交易服务费提到了原价的三倍,并明确要求谭某"二选一"。

谭某不堪重负,起诉到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该运营方在蔬菜批发档位租赁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,通过合同条款锁定入驻商户、禁止同时在竞争对手市场经营,并以三倍交易服务费作为惩罚性措施,具有明显的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,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。

判决结果,赔偿超额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损失408195元、经营损失10万元、律师费6.2万元。

最高法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,这个案子的相关商品市场是"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",因为农产品销售有特定品类规模效应、法定分区管理制度和商户经营品类单一性等特性,蔬菜批发和别的农产品批发之间存在竞争区隔。

一个物流园垄断了九成蔬菜供应,商户就只能在那里卖菜,还不能去别处,最后多收的钱,法院判了退。


第二处,机动车检测的"抱团"定价

另一件案例涉及机动车检测,直接关系到每一位车主的钱包。

某县四家检测公司共同商议,对四家公司进行整合,其中两家停业,且停业公司的设备不得在该县境内出售,同时四家共同确定收费标准。

法院认定,上述约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。

中小经营者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联合定价、降低产量,也可能构成垄断协议。四家公司联手把竞争对手的设备锁死在县外,再一起定价格,最后买单的,是每年都要去年检的车主。

四家检测站联手定价,最后买单的是车主

— 四家检测站联手定价,最后买单的是车主 —


第三处,垄断的成本,最终落在谁头上

这六件案例覆盖的行业,看着离生活有点远,其实每一项的成本最后都会传导一层。

农产品批发环节的垄断推高菜价,机动车检测的垄断推高年检费,水泥混凝土的垄断推高建房成本。

最高法的表述很直接,有的垄断行为发生在民生行业,违法成本最终转嫁给普通消费者,直接影响百姓日常生活。

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垄断行为,目的是通过恢复市场竞争把被抬高的价格压回来。守护的是"菜篮子"和"钱袋子"。


第四处,什么不算垄断(这条同样重要)

不是所有涨价、所有"只此一家"都叫垄断。案例四给了一个反向判据,短期价格波动一般不构成不公平高价。

垄断的认定需要两个硬条件,一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,二是实施了排除、限制竞争的行为。市场上偶尔的价格起伏、季节性波动,是正常经营,不是垄断。

判别口径其实很简单,看它有没有逼着别人没有选择。逼了,就是垄断,没逼,只是生意好坏的问题。


第五处,遇到垄断可以这么办

第一,留意"只能去那一家"的场合。菜市场、机动车检测、建材采购这些民生场景,如果商户、车主被要求只能选那一家,这就是垄断的典型信号。

第二,保留证据。合同条款、收费单据、沟通记录,尤其是"二选一""不得在其他市场经营"这类排他性约定,是最直接的证据。

第三,打12315或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。涉及垄断行为的,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,也可以通过12315平台反映。法院在审理垄断案件时,也会把发现的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查处,做到司法处理和行政查处无缝衔接。


这六件案例放在一块看,指向很明确,市场支配地位不是通行证,"二选一"和抱团定价不是生意经。

对普通人来说,不需要懂反垄断法,只需要记住一件事,被要求只能选那一家的时候,那不是服务好,那可能是垄断。

关注「妙哥杂苑」,把这篇转给常买菜、常开车、正准备装修的朋友,让他们知道菜价和年检费背后也有说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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